肖梅英 王勇
1998年5月,李某将某村小学球场边50平方米的土地侵占盖房。该校女教师钟某出面制止,双方发生了纠纷。此后,李便对钟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李利用钟独自一人住校、体弱胆小、有心脏病等情况,多次深更半夜去装鬼叫,用沙石敲打钟的宿舍门窗,弄得钟惊恐不安,有时通宵不眠,心脏病加重,不能正常坚持上课。同年12月7日傍晚,李暗藏于一坟堆边,将点燃的鞭炮甩到途经此地的钟面前,钟当场被吓昏倒地,不省人事,后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从此精神失常,丧失工作能力。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本案李某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伤害被害人钟某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伤害行为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行为和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为。先是导致有心脏病的被害人心脏病加重,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其后又导致精神已极度紧张的钟某精神失常,丧失工作能力。李某的行为是专门为损害钟某的神经系统而实施的。其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说,李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制天地》第3期)